为进一步加快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步伐,进一步规范校园卡管理,明确校园卡使用范围,切实发挥校园卡服务功能,推动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将规范校园卡管理,严格校园卡工作程序,实现周到便捷的服务,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和校园卡用户的利益,根据学校校园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数字化校园建设是学校创建数字化高水平校园的重要工作之一。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切入点。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确保校园卡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 吉林医药学院校园卡是由吉林医药学院发行的校内身份证件,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商务消费、校务管理等功能,是吉林医药学院数字化校园应用中使用最重要的介质之一。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作为校园卡系统的管理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和内容包括校园卡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卡片管理、帐务结算及有关信息管理和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 为便于管理,根据持卡人的身份,吉林医药学院校园卡系统的用户卡分为两大类,即具有正式身份认证、集校务管理与消费功能于一体的校园卡 (又称正式卡),和仅有简单管理功能和消费功能的校园卡(又称临时卡)。为方便识别和管理,正式卡按统一模式制作,但校园卡不改变持卡人的身份和工作性质。
第五条 吉林医药学院校园正式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只限师生员工本人持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均无权没收。
第六条 所有合法持有吉林医药学院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吉林医药学院校园卡管理规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吉林医药学院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
第二章 校园卡 (正式卡)的管理
第八条 校园正式卡的办理对象
1.经人事处确认的学校在编及人事代理人员。
2.在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正式注册的本科生、专科生等。
3.经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确认的外国教师、自费留学生、公费留学生等。
4.其它高校来学校的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5.经学校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新生、新教工初次申办校园卡
1. 新生、新教工办理校园卡,其资料一般由各单位、人事处等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整理,集中办卡。制卡用的数码照片由本人或各职能部门提供。
2. 对于未能集中办卡的人员(教职工或学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到人事处或党政办公室准确登记个人资料,并提供数码标准一寸照片,到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办理。卡制作完毕后凭身份证取卡。初次制卡免交纳证卡制作费。
3. 用户领卡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登记册上签字。集体领取的需持相关单位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登记册上签字。
第十条 校园卡的工本费
1.校园卡正式卡首次发放费用由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支付。
2.补卡和由于人为造成损毁的换卡需交纳证卡制作费。
3.临时卡需交纳证卡制作费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中止或终止
1. 学生在校期间并按时注册,校园卡均为有效。对于办理了毕业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30天以内校园卡相关功能将全部终止。
2.对于办理了调离或辞职手续的教职工,30天以内校园卡相关功能将全部终止。
3.对于因公或因私出国而办理离校手续的教职工和学生,90天以内校园卡相关功能将全部中止,回校后可以申请恢复。
4.人事变动和学籍异动由相关部门将变动人员名单送交党政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者,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到党政办公室注销校园卡账户,未注销者不予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5.校园卡办理注销后卡片由自己保存,如没有前来办理注销手续,系统将在用户离校一个月后统一销户,余额作废。
第十二条 校园卡的补办
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须携带本人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到党政办公室申请补办,同时交纳证卡制作费。
正式卡在发出后1个月以内,如非人为原因损坏,可免费更换新卡片。
第三章 临时校园卡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校园卡办理对象
1.聘用员工:凭本单位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审批)和本人身份证办理。
2.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凭所在单位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审批、注明期限)和本人身份证办理。
3.临时卡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后临时卡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使用的要提前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临时校园卡的补办
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临时卡,须持本人原办卡时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办理,同时交纳工本费。
第四章 警示性条款
第十五条 校园卡应用于校园内的各个应用系统,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党政办公室有权没收或注销。
第十六条 学生校园卡持卡人未按规定进行学期注册的,将限制其部分应用系统的使用权限。
第十七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党政办公室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移交保卫部门依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相关部门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影响校园卡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保卫部门依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有此类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党政办公室。
吉林医药学院
2017年6月30日